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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俄罗斯联邦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
第九章 在俄联邦单一行政主体(单一城市)中创建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特点
第 34 条 在俄联邦单一结构城市(单一城市)中创建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程序
1. 俄联邦政府应按程序建立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但在俄联邦单一结构城市(单一城市)中创建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时,还要考虑单一城市中极其复杂的社会经济状况,除了市政结构外,其创建过程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2. 在本条第 1 款中提到的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可不适用本法的其他规定,除了本法第 17 条第 3、4、8、9 款的规定。
3. 在本条第 1 款中提到的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中,商业机构的法人应该是该超前发展区区内企业。国属和市属的单一制企业法人,金融机构,包括信贷、保险机构和证券市场的专业人士,他们是实际与俄联邦主体的国家行政机构和(或)城市地方自治机构达成协议的人,他们应被视为超前发展区企业(本条第 1 款中提到的区域),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在本条第 1 款中提到在市属区域内进行法人登记;
(2)企业法人的实践活动必须在本条第 1 款提到市属区域内;
(3)企业法人要在本条第 1 款提到的市属区域内按照俄联邦政府要求实施投资项目;
(4)企业法人不应是俄联邦单一结构城市(单一城市)的市属城建公司或者其子公司。
4. 为了实现本条的宗旨,俄罗斯联邦(单一城市)市属城建公司被理解为在俄联邦市属单一结构城市(单一城市)中从事具体活动的机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俄罗斯单一城市是经过俄罗斯政府确认的。城建公司平均用工数量应不低于市属范围内所有企业平均用工数量的 20%。
5. 俄联邦政府可以向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 (本条第 1 款中提到的区域)区内企业提出其他的要求。
6. 按照本法第一条的规定,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认履行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注册程序
7. 对于单一城市中的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而言,俄联邦政府授权的政府行政机构就是俄联邦委派机关,负责协调政府部门的活动,以确保单一产业城镇稳定发展。
第十章 最终条款
第 35 条 过渡性规定
1. 从本法发挥效力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在俄联邦远东联邦区各主体区域内创建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以及在社会经济条件更为复杂的单一城市建立跨越式发展区域,主要依据本法第 9 章的相关规定。本法生效三年期满后,在俄联邦其他主体区域内将同样适用本法。
2. 对于远东联邦区的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除了单一城市区域,俄联邦政府授权的行政机构是俄联邦委派机关,在远东联邦区内协调落实政府项目和联邦规划方案。
第 36 条 本法的生效
本法自官方公布之日起 90 天后生效。
俄联邦总统 弗拉基米尔·普京
莫斯科,克里姆林宫
2014 年 12 月 29 日 第 473-Ф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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