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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法律 《关于俄罗斯联邦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第四章

时间:2024-09-11 阅读:306

《关于俄罗斯联邦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
第四章 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的法律地位及其生产活动特点

第 12 条 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生产活动概要


1.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的生产活动要符合现行联邦法律的规定,符合其他联邦的法律法规和生产活动协议。
2. 根据联邦费税法,参与区域性投资项目的组织不能成为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
3. 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区内企业无权在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外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 13 条 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身份获得和取消的制度与原则


1. 私营业主和法人如希望获得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的身份或在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成立企业法人以获得该地区区内企业身份,应根据现行联邦法对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的要求,向管理公司提交签订生产活动协议的申请(以下称申请人)。签订生产活动协议的申请(以下称申请)包括以下信息:

(1)在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从事的经济活动的种类;
(2)申报的经济活动所必须的地块面积和资产;
(3)申请人必须引入的能源接收设备的功率,必要装置的种类、容量和生产必需的能源预计使用量(包括冷热水,天然气和热能),这些能源用来提供供热、供气、供水的社会服务,及其他生产必需的能源;
(4)签订生产活动协议的期限。


2. 申请人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营业许可复印件(企业法人);
(2)联邦委派机关规定的商业计划和预计形式;
(3)企业法人或私营业主的国家注册证明的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5)根据国家(对外国人)相应的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或自然人作为私营业主的国家登记材料的准确的俄文形式。

3. 申请形式由联邦委派机关制定。


4. 如果申请人没有按照本条第 2 款第 3 和 4 点的要求提供文件,根据政府联邦委派机关的要求:按企业法人、私营业主和农业(农场)国家注册的联邦政权执行机关的要求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已经注册成为一个国家的法人或私营业主的材料,按监察和监督是否遵守联邦税法的联邦政权执行机关的要求提供材料证明申请人已经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文件。申请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提供包含上述材料的文件。


5. 管理公司应在接收材料的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及其附属材料进行审核。管理公司要根据
联邦委派机关确立的评判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核。


6. 管理公司审核后应得出以下结论:
(1)允许签订生产活动协议;
(2)拒绝签订生产活动协议。


7. 拒绝签订生产活动协议的原因包括:
(1)没有提供本条第 1、2 款规定的材料,或申请不符合本条第 1 款的规定;
(2)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不存在申请中提到的资产,可能已经变成本条第 1 款中提到的可能已经转移(或)被占用;
(3)在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内不存在申请中提到的可自由支配土地;
(4)申请人计划实施的生产活动不符合本条第 1 款列出的联邦政府根据现行联邦法第 3 条第2 款规定的经济生产方式;
(5)提供的投资数额不符合联邦政府根据现行联邦法第 3 条第 2 款的规定;
(6)申请不符合联邦委派机关规定的商业计划标准;
(7)会引发企业法人破产和(或)企业改组或按联邦法清算法人的情况;
(8)私营业主或企业法人拖欠税款、联邦国家财政预算外的保险费,拖欠其他形式的联邦预算制度中必须缴纳的款项(除延期和分期上缴的总数外,投资税信贷要符合根据联邦法修订的联邦税法的规定,根据联邦税法,法院关于认为申请人必须偿还的判决具有法律效益,或根据联邦税法认定这些是无希望追回的欠款),根据上一阶段会计报告的账目数据显示,上一年度这些拖欠的款项超出了申请人账面资产的 25%。如果个体户和企业法人在现有的制度下对欠款的指认提出上诉,申请审核期内的判决不会被采纳,那么欠款超出申请人账面资产的状况不会得到改变。


8. 管理公司必须说明拒绝签订生产活动协议的合理理由。管理公司应在确定审核结果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本条第 1 款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根据相关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拒签生产活动协议的决定向联邦委派机关或法院提出上诉。


9. 如果允许签订生产活动协议,管理公司应在审核结果确定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本条第 1款的申请人;如果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是私营业主的居住用地或企业法人的所在地,允许申请人签订生产活动协议。其他情况下,应与递交申请、在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设有企业的企业法人签订生产活动协议。


10. 管理公司要对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内从事第 13 条第 1 款工作的区内企业进行登记,登记时间为签订生产活动协议后的 3 个工作日内。


11. 签订生产活动协议的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该协议的期限不能超过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建设期限。


12. 从区内企业注册登记表之日起,私营企业、企业法人才被认定为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
企业。


13. 管理公司要向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出示其已经在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注册的证明。
证明形式由联邦委派机关确认。


14. 登记注册后三个工作日内,管理公司要向私营企业居住地及企业法人注册地税务机关以及缴纳保险的监督机构通告被登记的私营业和企业法人区内企业注册身份信息。


15. 如果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实施海关自由贸易区海关法,管理公司要在相同的期限内告知
海关部门私营业主和企业法人的区内企业登记身份信息。


16.管理部门要向本条第 14、15 款的相关部门提供签订生产活动协议的复印件,协议延期后,
还要提供补充协议的复印件。


17. 如果区内企业的身份被终止,管理部门应在生产活动协议到期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或双
方签订废除生产活动协议后的 3 个工作日内,或法院关于解除生产活动协议的判决生效后并在相
应期限内把判决结果告知第 13 条第 14、15 款规定的机构后 3 个工作日内,把终止超前社会经济
发展区区内企业身份的信息登记入册。


第 14 条 实施协议的对象与条件


1. 管理公司与个体经营者或法人间签署实施协议,对于管理公司应依照本联邦法律第 13 条第 6项第 1 款之规定。

2. 在实施协议有效期内,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有义务根据协议开展活动,其中投资活
动包括资本投资,投资规模和投资期限。管理公司应根据本联邦法律履行职责,其中包括向超前社
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提供设施和租赁土地。对于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所需要的土地,根
据本联邦法律第 9 条规定执行。为推进相关活动,管理公司与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签署买
卖协议,或租赁属于管理公司其他财产协议时,可以明确管理公司在协议期间的责任。

3. 在实施协议中包括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使用外国劳动力的份额,该项条款依据本联
邦法律第 6 条之规定,由监督委员会制定。

4. 实施协议必须包含双方其他权力和义务。

5. 如果短期内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没有提出申请,与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内的企业签
署超前区内的财产租赁协议。这些财产租赁协议形式与租金计算方法由联邦委派机关制定。

6. 依照协议规定,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无权把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转让他人。

7. 实施协议的形式由联邦执行机关批准。

8. 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对联邦执行机关检查协议完成情况给予帮助,其中包括保障执
行机关无障碍检查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的基础设施项目,向联邦委派机关书面提供需要检
查的信息材料。

9. 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投资者有权回购他们在该地块上建造不动产。


第 15 条 协议的变更与废除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确有必要对协议进行修改,则需要签署有关该执行协议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必须符合实施该协议的本联邦法的规定。
2. 实施协议废除应依据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进行。法院根据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违反协议条款的要求废除协议,或者因发生重大变化而终止协议,或者依据本联邦法律其他规定终止协议。
3. 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严重违反协议条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在协议签署 24 个月内没有执行协议;
(2)在协议执行所规定期限内,没有向管理公司提交需要签订的项目资料和项目实施所必需工程进展情况,这是双方约定开展活动所必需提供的资料;
(3)没有按照实施协议所规定的投资规模和投资期限进行投资;
(4)在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以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4. 协议实施期间,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和管理公司双方都承认有严重违反协议条款的其他行为。
5. 在解除协议时,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为实施协议所支付的所有投资不能返回,但管理公司履行职责不当所导致协议解除除外。依照联邦法律和实施协议,区内企业没有按协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当,应承担其他责任。


第 16 条 终止实施协议的后果

1. 如果实施协议终止,将失去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资格。
2. 如果本联邦法律或实施协议没有其他规定,失去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资格的人员有权在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进行商务活动。
3. 依照俄罗斯民法,本条第 4 款除外,失去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资格的人员有权按照自己意愿处理属于自己的位于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内动产和不动产。
4. 对保存在自由贸易区海关仓库的失去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资格的商品和利用外国商品生产的产品(半成品)依据海关法律进行处理。


第 17 条 在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商业活动及其他活动实施特殊法规依据本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在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商业活动及

其他活动实施特殊法规,其中包括:
(1)协调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各种关系的职能特点;
(2)对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制定不动产使用和租赁优惠政策;
(3)依照俄罗斯税费法,对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的征税特点;
(4)按照在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实施国家监管(检查)和市政监管的特点;
(5)优先并网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基础设施;
(6)为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提供政府服务;
(7)采用自由贸易区的海关手续;
(8)依据俄罗斯联邦税法、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市政法规,免除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的财产税和土地税;
(9)依据本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律的其他规定,在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实施特别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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