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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管理》
一、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监督委员会:
1.为了协调生产活动和监督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决议的执行情况,促进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的规划及其他投资方案的实施,有效地评估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作用,考察和制定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发展的可行性方案以及监督这些方案的实施,成立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权解决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区内企业引进国外劳动力的数量问题。
2.监督委员会的成员有联邦委派机关的代表,俄联邦主体国家政权执行机关的代表,其他国家机关和市政管理机关的代表,管理公司的代表。监督委员会的成员还包括工会地区联合会(协会)的代表,企业主地区联合会的代表,后者有权参与解决区内企业外籍人员用工数量的比例问题。超前区区内企业代表可以参与监督委员会会议。
3.联邦委派机关规定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不能超过 10 人。
4.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监督委员会在联邦委派机关的批准下负责委员会规章的制定。联邦委派机关
二、联邦委派机关负责:
(1)为建设和改建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基础设施颁发建设许可和项目开发许可,不包含除联邦机动车公路外的俄罗斯城市建设规范第 6 条第 1 款第 5 点规定的建设项目;
(2)与制定和实施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俄联邦主体土地规划协调一致,协调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规划文件,发展拥有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市政机构的区域性基建项目的建设,对俄罗斯联邦城市建设规范规定的情况进行国家建设行业监督;
(3)审批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综合发展的规划方案;
(4)制定区内企业登记注册程序,包括区内企业注册信息以及向国家政府机关提交区内企业地位的相关文件,包括税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这些机关还包括监督全部和及时地向国家预算外基金(之后就是缴纳保险费监督部门)上缴(划拨)保险费用的机关;
(5)监督区内企业在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生产活动;
(6)监督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运营;
(7)协调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所属的市政土地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和开发的法规等相关政策;
(8)提供位于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的地块,该土地的所有权属于俄联邦政府;
(9)通过土地储备和强行征收地块(回收地块)决议,以便根据国家的需要建设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基础设施;
(10)为基础设施建设之需要,对超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地块设立地役权;
(11)现行联邦法规定的其他权力。
三、管理公司:
1.管理公司具有以下基本职能: